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 款)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发生的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在一个保险年度5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无理赔优惠额:
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可享有无理赔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其续保时本年度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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