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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旅行社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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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告HM公司与被告GH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但是在途中发生了意外,第三被告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透过纷繁琐碎的事实,可以概括出本案的几个焦点:第一,旅行社是否应该为租用车辆所造成事故承担责任?第二,HM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合原告而有权得到相应赔偿?第三,本案既是违约纠纷,保险公司及侵权人作为被告是否恰当?

  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与上一个案件正好相反,GH旅行社的租用旅游车的司机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GH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赔偿;在与HM公司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协助受害人索赔的义务;本案应由事故责任人高某及车主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为旅游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看法均不正确。其一,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不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因此不能根据旅行社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来确定赔偿。在旅游合同中,我们已经多次指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其他服务提供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安全保证责任上也是一样。

  旅行社选用的旅行车司机交通肇事导致旅游者损害,旅游者有权选择追究直接侵害人的责任,也有权选择追究旅行社没有适当履行旅游合同的责任。而后者,正是本案原告的选择。

  旅行社在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声称只对自己而不对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违反了法律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没有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旅行社代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这种做法也不能替代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旅游者,而不是旅行社。旅游者得到了意外保险的赔偿,但是仍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那么HM公司是否也有资格作为原告得到旅行社的赔偿呢?笔者认为在这点上,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因为HM公司只是代理其单位职工与被告签订合同,作为一个单位,不可能作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

  虽然它也可以受参加旅游职工之托请求合同权利,但是在案件中受损害的旅游者已经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了诉讼,HM公司再作为原告进行请求,实际上等于重复行使权利。当然,法院判决对它们的赔偿内容也明显不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违反合同对方不能上班还需要赔偿其所属单位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之中,明确了是违约之诉,也就是违反旅游合同的诉讼。在程序上,第二被告高某、第三被告长治ZG旅行社以及第四、第五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审理中也没有经过适当的并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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