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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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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你觉得呢?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能为我们带来什么?这是集生,老,病,死,财于一身的“五项全能险”,通过有计划的健康和养老储备,既保健康又可养老,收益稳定又保生命,理财分红抵御通涨,让您抛开后顾之忧,安享晚年尊贵的生活品质。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举例1:关先生22岁,投保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基本保额26064.29元,每年存入6,000元,共存10次。

  保障利益:(保障期至80周岁)

  生存金领取:每满三年,固定领取2,085.14元,直至80周岁,共领取19次,合计:39,61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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