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专家教你买保险 > 正文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介绍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你觉得呢?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的130%;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增加的满期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