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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09中国保险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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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保险业务是交易性的经济行为,一切活动最终都体现在数据的真实性上,数据也是公司交易行为的一种体现,数据真实才能够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决策和保监会的监管提供科学的依据。坐在办公室看报表很难掌握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潜藏了很多风险隐患
点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保险业务是交易性的经济行为,一切活动最终都体现在数据的真实性上,数据也是公司交易行为的一种体现,数据真实才能够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决策和保监会的监管提供科学的依据。坐在办公室看报表很难掌握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潜藏了很多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按照"出重拳、动真格、见成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堪称牵住了规范市场秩序的"牛鼻",挠到了不少险企的"痒处"。特别是高调亮出"不能以谈代罚或以函代罚"的整治利剑,实施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的处罚手段,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极大程度上遏制了险企弄虚作假的行为,促进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老三篇",出新章

  说今年多变,还呈现在其法制变革上。2009年,分别实施了14年、9年和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完成修订,并统一于10月1日起实施。这三大保险法规体系同时以"新面孔"登场,既有系统性的原因,更有其独特性的原因。但其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持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第一篇:大法新颁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订草案,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如: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填补了等待期的保险保障真空;强化了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条件限制,"未如实告知"不再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金科玉律;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侧重保护投保标的保险利益;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未及时告知不再成为拒赔理由。此外,强化对保险公司经营、股东、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都是新法的靓点。

  点评: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今年的《保险法》修订是继2003年第一次修订后的再次重大完善,这意味着历时5年的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告一段落,也是保险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

  2009年的这次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均远远大于上次,这是因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行业的发展速度,是业内外人们的共同期盼。在新法的187个条款中,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特别是在核保与理赔环节中,加大了明示和量化力度,为根治保险公司"核保从宽,理赔从严"的理赔难顽疾开了一剂良方。同时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等领域,提高了对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主体资格标准及比例上限,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终极意义。

  ■第二篇:规定新颁

  为加强保险企业监管,适应行业发展,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在多方听取意见和充分借鉴了银行业、证券业在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10月1日新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明确了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为规避保险公司因分支机构铺设过多、过快可能对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造成的危害,《规定》还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规范营销服务部做了明确要求和细化。

  点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每年都会向10余家或数十家保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或风险提示函,特别是近年来,个别保险公司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导致公司承包业务的质量不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偿付能力出现了较大的缺口,此种情况因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愈发凸显。偿付能力成为管理保险公司的关键指标。新《规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一条一条钉到了板子上,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申请筹建分支机构时需要"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据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靠粗放经营、短期效应的方式将很难在市场站稳脚跟,一批经营不佳的保险公司将退出我们视线。科学发展,精耕细作、品质致胜将成为未来中国保险企业发展的主流。

  ■第三篇:办法新颁

  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国内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和防止销售误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的日渐成熟,原《办法》已不适应市场要求。新《办法》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加大了对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宣传品的"一致性"管理,增加了信息披露频率和平台。特别是详细规范了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的信息披露要素和方式,突出了保险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和及时催告动作。同时明确了信息披露不力的责任追究,要求对客户进行100%电话回访,对回访不力和违反《办法》行为,将按照新《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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