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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2004)特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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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你觉得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造成表1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或之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每一保单年度的红利在保单周年日分配后,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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