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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险应及时续保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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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6月,张先生投保了某公司的分红险,当时营销员说可以优惠的价格附加一份健康险,张先生同意了。今年7月,张先生因病住院治疗,他想起自己曾购买过一份健康险,让家人找出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保险已经过期了。自己购买的分红险明明是五年期的,为什么附加健康险才一年就过期了呢?询问保险公司才知道,投保的附加健康险是短期险,一年一保,需要续保,而张先生并没有及时续保。

  去年6月,张先生投保了某公司的分红险,当时营销员说可以优惠的价格附加一份健康险,张先生同意了。今年7月,张先生因病住院治疗,他想起自己曾购买过一份健康险,让家人找出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保险已经过期了。自己购买的分红险明明是五年期的,为什么附加健康险才一年就过期了呢?询问保险公司才知道,投保的附加健康险是短期险,一年一保,需要续保,而张先生并没有及时续保。

  张先生觉得自己“受骗”了,因为投保时营销员并没有告诉他附加险一年一保。其实,像张先生这样自认为“吃亏”的消费者还很多。

  2006年9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前的附加健康险通常为短期险,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也就是说,一年到期,需要重新投保,而且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年龄等重新核定保费。

  附加健康险因为赔付率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并非“效益险种”。相对于长期健康险,附加险的保费也低,如30岁男士投保新华人寿附加意外医疗,2万元的保额保费约80元。因此附加险常被当作投保长期保险的“优惠”。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加,健康险出险概率增高,保险公司更加倾向于销售一年期的附加险。

  因为不是主推险种,保险公司销售附加健康险时,往往不提醒消费者每年续保,所以投保时容易默认为一年。这样一来,许多人会像张先生那样,到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附加的“实惠”健康险因仅有一年的有效期而过期,于是连呼“上当”了。

  去年9月起,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像张先生这样被“默认”的情况得以解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约束保险公司对附加短期健康险的随意性。附加险与主险期限一致,避免了类似张先生那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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