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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死亡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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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几乎每个人都有养老保险,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幸运地长时间享受养老生活,在不到退休年龄或者刚刚领取养老金几个月就死亡的人,他们的养老保险要怎么样呢,能否退保呢?

  死亡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问:在青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不到退休年龄和刚刚领取养老金几个月就死亡的两种人,他们所交的养老保险是怎样处理的。

  答: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其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问:一事业单位职工,55岁,离退休年龄上差五年,现因心肌梗塞意外死亡。

  1、该人生前一直交纳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分缴一定的份额。请问,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还能申请退还吗?

  2、该人妻子无工作,也无收入,尚有一读大学的女儿和读高中的儿子。请问,妻子和儿女能申请抚恤金吗?能申请何种形式的抚恤金呢?

  3、该人由单位强行安排火葬(地处农村,大部分人皆土葬),其家人是否能向其单位主张一部分的安葬费?

  答:一、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死亡,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但具体的养老保险条例各省有规定,你们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去问一下!

  二、关于抚恤金的问题,根据财政部、人事部(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因公牺牲的按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十个月工资计发。

  三、火葬是国家规定,但抚恤金和安葬费都应当由单位支付,具体的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问询!

  个体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死亡一次性支付办理指南

  业务名称

  个体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死亡一次性支付

  行政依据

  《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办发[1999]83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

  办理程序

  1、到三楼六区4-6号窗口养老待遇核定处申报补充养老保险死亡一次性支付业务,填写《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养老待遇核定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

  所需资料

  1、提供符合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单

  承办部门

  成都市社保局养老待遇核定处

  联系电话

  87706703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成都市社保局3楼6区4-6号窗口

  投诉电话

  87706759

  承诺时限

  即办件(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1、死亡一次性支付须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本人委托授权书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以上资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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