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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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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障癌症疾病的保险。以主险的形式出现的传统型健康险,没有分红、保费确定、保障确定。

  【投保范围】

  1.1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3.1款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3.2款和3.3款承担保险责任。

  3.1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10%;②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本合同终止。

  3.2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本合同终止。

       3.3 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同上)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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