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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健康保险,签订合同的重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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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健康险一般要经过几个步骤,分析健康险需求、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填写投保单并交纳保险费及最后签订保险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1、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险时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告知,如有隐瞒,可能遭遇拒赔。

  李先生2007年7月30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栏均为无。2008年6月李先生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2008年7月,李先生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住院。出院后,李先生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即2000~2005年间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疾病多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栏列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虽在2006年投保人寿险时告知保险公司有胆结石手术史,但在2007年投保健康险时属新契约,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在明知告知内容不实的投保书上签名确认,且应该知道该签名的法律后果,主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意图,客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后果。

  2、必须亲自签名

  不管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要由本人亲自签名。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这意味着投保人已经阅读并认可保单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真实的保险合同要约,亲自签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代签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马小姐经常出差,为防止发生意外,马小姐2008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恰好马小姐出差,于是委托其丈夫代为签字。正是这次出差途中飞机失事,马小姐不幸遇难。其丈夫悲痛之余拿着保险合同到投保的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对保单之后,认为马小姐这份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费率等因素会精挑细选,而往往忽视了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才能有效这一关键要素。《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关于“被保险人须亲自签名确认才能使保单生效”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千万不要让业务员代填保单,特别是代签名,否则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也不能由家人为自己在保单上代签名字,以免产生纠纷隐患。

  3、注意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一定额度的住院或者意外医疗费用进行免赔。其实这主要是方便保险公司的理赔,因为有些数额很小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免赔额,那么都可以申请理赔,这样理赔的工作就会大很多,但这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失了,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条款费率的时候,已经考虑了免赔额因素,费用比较低,被保险人会感觉保费比较便宜。例如,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公司对以上的部分按照百分比或者全额给予赔偿。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一般是每次申请理赔时都会执行,若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最好等治好了,再一次性进行理赔,这样免赔额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

  4、报销型产品不宜多

  报销型保险产品主要指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的保险不是买了越多就越好,若买得太多,也不一定全额理赔。

  张小姐2005年4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张小姐选择附加3份住院医疗保险,这样保额就达到了3万元,以前她听说买一份住院医疗险会有绝对免赔额,剩余医疗费也会按照比例进行报销,她觉得这样不能弥补全部损失,所以她选择购买3份。2007年3月,张小姐因为急性胰腺炎住院一周,共花去8740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核赔,这些医疗费中有400元是自费药,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绝对免赔额是500元,医疗费1万元以下按照80%报销,这样理赔的金额为6272元。

  这个理赔的数额和张小姐的预期差别很大。张小姐认为,如果自己购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确实应该这样理赔,如果购买3份,她至少把全额8740元都能拿回来,因为她花的保费比一份的保费高很多。当然这只是想法而已,可见费用型保险选择适合的保额就好,不宜太多,不然花了很多钱,却得不到真正的高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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