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
在大阪市办理了外国人登记手续,而是在留期限(或者外国人登记的在留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没有加入公司、事业所等的健康保险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短期停留」的在留资格除外。)入境当初的在留期限虽不到一年,但被允许居住一年以上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1)申请·支付
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办理过外国人登记的地方)的保险部门办理。申请时,需要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但,在留期限不满一年者,请附上能证明一年以上停留的资料。保险金从4月开始至第二年的3月为止,以一年为单位,根据加入者的人数和市、府民税而计算出来。不过,不同的市、町、村,保险费的计算方法金额有差异。
(2)自己负担的诊疗费(加入保险时)
70岁以上10%或者20%
3岁以上到69岁30%
0岁到2岁的婴儿20%
但是,但住院时还要支付规定的膳食费。(平成15(2003)年4月当月的情况)
(3)保险证
保险证一个家庭发放一份。这是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接受医师治疗时,必须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游时,亦请携带保险证。
(4)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时
14天之内,请向区役所保险部门去办理手续。必需材料∶保险证、印章、外国人登录证。
※回国时,事先必须把保险证、印章、外国人登录证和机票等带去区役所保险
●老年者保健医疗制度
加入各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的人(有一定的残疾人为65岁以上),可得到老年者保健法所规定的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办理外国人登记的地方)保险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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