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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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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人们面对重大疾病时现金流困难等问题,经济上协助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渡过难关。所以,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分析该案例是否适用新的《保险法》

  仔细分析一下原告的理由,该纠纷不适用于新《保险法》因为保险法公司并不是《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要解除合同的而是9月25日即新《保险法》实施之前就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就可以知道。所以解除合同有效。即使原告以“没有递交给原告”为由否认合同的解除。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法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因此,保险法人在10月30日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法合同。而开庭审理的日期为10月13日,所以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该投保案例引发保险业的思考

  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离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赔难”问题将很难解决。这个案例引发了很多思考,保险公司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保险法》出台在很大水平上保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是一种有利的维护。

  慧择保险网专家分析认为值得重视的还有一个方面,严格审核被保险人的条件,即加强核保环节。

  第一。如身体健康状况,要进行严格的体检。

  第二,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投保人投保时,要对一切能够影响保单的情况进行提问,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这样既可以减少今后关于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的纠纷,也可以防止投保人投保之后遭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所带来的损失。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没有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告知。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个隐患,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可以说。将来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例如患有重大疾病要求解除合同时,投保人也许会以“投保时保险人没有进行询问”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所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一定要考虑周全并提出询问,这也就加大了订立保险合同的难度。

  新《保险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不可抗辩”条款以及理赔的一些时间限制等。新《保险法》的实施将会大大地减小“理赔”的难度,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是一种有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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