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
及补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外,重大疾病救治实行按病种限额付费,其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医疗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重大疾病患者在省辖市外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救治的,执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方案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新农合补偿标准
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方案保障范围的病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新农合按照规定比例对限额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扣除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新农合补偿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与艾滋病现行救治政策相衔接。
除急诊及重症精神病外,重大疾病患者未办理正常审批转诊手续直接到省、市级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或县级医院有条件治疗,但重大疾病患者或家属坚持到省、市级救治医院诊治并签字确认的,按本方案规定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三)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住院和门诊费用的15%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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