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总工会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互助一日捐”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市总工会对资金使用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降低了救助门槛,提高了救助额度。
改事后救助为确诊后即按定额救助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十种重大疾病的,由原来的事后按比例救助,改为首次确诊后即按定额进行救助。
带病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也就是“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和享受首次救助后,从第二个救助期开始的患十种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8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
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十种重大疾病的,由原来的事后按比例救助,改为确诊后即按定额进行救助。其中,捐款职工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定额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定额救助。
捐款职工按自付医疗费的20%救助
对于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去掉了“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限制,降低了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自付额由10000元降为8000元),提高了救助比例。对于这类职工,根据新规,捐款职工可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15%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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