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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合同满两年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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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那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而新的保险法规定,重疾险合同满两年不得拒赔。

  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江苏省某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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