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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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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日,新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实施。很多市民仍旧好奇改革后的重疾险到底能够保哪些疾病呢?会不会依然存在“保死不保生”?

  8月1日,新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实施。从是日起,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都应当符合该规范。这也使我国成为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的国家。规范中对25种重大疾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放宽了重疾险理赔中的诊疗程度限制。那么改革后的重疾险到底能够保哪些疾病呢?会不会依然存在“保死不保生”?产品价格会不会上扬?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走访了专业医生、保险业内专家等相关人士。

  癌症的极早期阶段大都被排除出理赔范围

  新《规范》中规定了六种核心疾病必须包括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这六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综合来看,保监会给出的定义相比各公司原有的重疾定义,有的疾病定义的保障范围或赔付条件有所放宽,但也有部分疾病定义的保障范围反而缩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范中的定义表述较以前更为清晰、严谨和准确,特别对以往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部分作了更明确的定义。例如,规范中定义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同时,保监会列出了6种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通俗来讲,癌症的极早期阶段大都被排除在保障理赔范围之外。

  根据医学人士分析,这一阶段的疾病特点是进程缓慢,治疗简单,费用低,治疗效果及愈后较好,对病人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例如原位癌,医学上的定义是指未突破固有膜的癌肿,仅限于上皮层,未侵及黏膜肌层,属于早期癌变。原位癌是癌症病变的早期阶段,又称为0期癌,不同的癌肿均存在原位癌阶段。如不加以治疗,又可发展成浸润性癌;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原位癌常见于子宫颈、皮肤、支气管、胃、前列腺等部位。比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可以发现,原位癌未达到“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的程度,所以原位癌就不在被保障范围之内。

  据记者采访中获悉,另外两个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是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皮肤癌在中国的发病率不是很高,而且我国绝大多数皮肤癌患者只要进行局部切除就可治愈。但是“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列在8种除外责任当中,所以因艾滋病引发的恶性肿瘤也没有列在保障范围之内。太平保险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艾滋病被列在除外责任中,主要是因为罹患艾滋病的原因可以由道德的主观因素造成,将这一部分责任排除在外是符合保险原理的。但部分险种在设计上也越来越考虑到实际状况,有的已在疾病种类中增设了针对特定客观原因导致的艾滋病的理赔,如太平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提供针对公安、司法和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导致的艾滋病的保障,以及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保障。

  产品价格很可能上扬

  随着新的重疾险产品出炉,以及其保障范围的扩大,其价格是否会上涨?对此,重疾险价格上涨将是一种趋势。中国人寿保险一位销售人员举了一个例子:由于《规范》将放射性技术纳入脑部良性肿瘤的治疗手段,并规定病理学依据也可作为恶性肿瘤的确诊手段,消费者购买到新的重疾险产品后,理赔条件将比原先宽松,因此产品涨价在情理之中。

  另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也认为,《规范》中定义的25种疾病,基本上涵盖了保险公司重疾险产品中病种的99.9%,而且所有以重疾险命名的产品必须包含6种常见与多发疾病。从以往的经验分析,因这6种疾病引发的理赔案件,要占整个疾病保险理赔案件的70%以上。对保险公司来说,这就意味着其承保的责任加重了。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说,在此种情况下,重疾险涨价应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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