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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宏思诉国寿重大疾病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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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昆明42岁的董宏思今年年初逃过了一场生死劫。1月份的一天,刚刚吃过晚饭的董宏思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来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之后,他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手术后,董宏思终于转危为安。病虽然好了,但又一件事让董宏思开始发愁了。
保险条款要不要考虑人文关怀
 
  翻开保险合同,大家能看到满满当当的条款,每个大病的名称后面都有注释,这些注释规定了大病的治疗方法手术种类,但是,实际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些注释的真正含义,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没有在意这些注释,就以为得了这种病就能得到赔偿。其实不光是董宏思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让他陷入因惑,还有一些大病、重病的注释条件可能也会让人不明白。
 
  董宏思说,他当时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患了重大疾病的时候,能缓解经济上的压力,从而充分进行治疗,但现在他发现不像自己想的那样。
 
  董宏思:现在才发现还要符合“注释”,否则不赔,而符合“注释”条件的就是在死亡边缘了,那保险还有什么意义,你们设立这项保险的初衷是什么?
 
  翻开董宏思所购买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21种重大疾病中,每项疾病都有注释,这些疾病的注释会不会也存在理解不同的纠纷隐患呢?
 
  在21种疾病中,我们看到了“急性重症肝炎”这项大病条款,这一条的注释是这样的:“肝脏急速萎缩、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等四项。也就是说,只有得了符合这四项条件的急性重症肝炎,才有可能获赔。符合这种条件的肝炎是什么样的病呢?记者询问了我国肝病专科医院解放军302医院的刘士敬博士。
 
  刘士敬:如果要想达到这两项诊断要求,必须做肝穿,而肝穿恰恰是肝病患者的禁忌,所以我说,这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也就是说病人在生前要想得到赔偿是不可能达到的。
 
  刘博士认为,急性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在医学上有严格的解释,而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赔付加以限制,实际上是没有顾及投保人的利益。
 
  刘士敬:所以进行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挽救一个急性重型肝炎的病人往往要花数以万计甚至十几万的费用,普通人是难以负担的,鉴于此,才把这些疾病纳入了保险范畴,如果不考虑人文关怀,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2005年8月1日,董宏思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偿他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董宏思接受的“胰腺胰床引流术”和保险条款规定的“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医学界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这两种手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宏思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施行手术虽然是引流术,但该手术同样达到合同注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法院最终判决,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看病是要花钱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钱。所以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人们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的,但是,我们提醒大家,你所得的病,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条件,还真是挺难的,能否获得赔偿更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了。另外,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更,有很多在保险合同上写着的治疗方式和方法已经不再被人们所选择。所以啊,购买大病保险的时候,您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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