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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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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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