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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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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大病医保政策一直是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之前提出“只保当期,不计参保年限”的政策固然可以解决农民工医疗的眼前问题,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转换和老年医疗保障的特殊性,农民工大病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变得亟待解决。

山东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借鉴了珠海模式,解决了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2006年12月28日,山东威海市政府出台《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和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6]91号)规定,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实施住院医疗保障。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后,可以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待遇。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可根据原缴费年限按2.5:1的比例相互视同或抵顶。根据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6]74号),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退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可见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待遇要求年限比基本医疗保险多出5年,与珠海多出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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