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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月起买健康险可抵个税 有病史也不得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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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压力太大,过度疲劳、各种疾病已经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如何为自己的生涯增添一份保障成为不少人考虑的问题。
 
  C保障亮点:有病史不得拒保
 
  根据《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而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在具体的细节性亮点上,保障范围包含了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而在被保险人范围上,则是包含了所有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其既往病史而拒保,并且产品没有观察期或者等待期。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起,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而个人账户累积则为长期有效。
 
  但也并非意味着没有原则的来者不拒。根据指引框架的免责条款,一些刑事犯罪、酗酒吸毒行为、高危极限运动、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先天性的一些疾病等等被排除在外。此外,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也被排除在外。
 
  细则
 
  购险支出税前扣除明确分三种情况执行
 
  工薪个人购险支出税前扣除由代扣代缴单位凭保单操作
 
  尽管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明确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但购险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未有具体的规定。11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最新出台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对购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要分三种情况来具体执行。
 
  一是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明确规定:个人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是对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明确规定: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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