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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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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高度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手术医疗事故,保险人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输血感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四)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五)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六)门诊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被保险人吸毒、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十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四)火灾、爆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为5万元和10万元两档,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3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起讫期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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