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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个税优惠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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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相关办法正式出炉,政策红利正在不断释放。未来,保监会将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同时还可享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做了明确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采用万能险方式 更好解决医疗费用不足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产品之所以采取万能险方式,是强调以市场化的手段,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真正满足不同年龄段老百姓的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健康险充当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的重要补充,从而减轻大众的看病压力。
 
  他提到,个人账户的设置是考虑到部分年纪较轻的人在当前没有这类产品的需求,如果将其分成“当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式,且个人账户部分具备投资功能,就可保证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扩大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更好的解决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降低了个人消费者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成本,通过刺激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提高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和保单持有率,从而实现降低就医成本,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目标。
 
  《暂行办法》指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此,保监会表示,“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另一方面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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