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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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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医疗救助范围新增6类大病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一人大病、全家致贫”的尴尬局面仍难以打破。为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办法》将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等6大类病种纳入门诊大病范围,以减轻这部分参保病人在门诊治疗的个人经济负担。如此一来,列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将增加至21类。

  按照《新办法》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则按相关规定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住院(包括急诊留观)方面,参保人员住院的费用结算视7种情况而定。如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新办法》的出台,让更多的参保人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那么,哪些人员才能加入到参保范围?医保基金又是如何筹集的?筹集标准是怎样的?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其包括两大类人群:第一类人群是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第二类人群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即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新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不同的人群,筹资标准也不一样: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助。

  对于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对于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如果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也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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