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杨,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
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0项。其中第5项是否经常喝酒或者吸烟,回答“否”,而在其中第7项,最近健康状况中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也为“否”。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交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2015年4月11日杨先生因高血压猝死。杨先生猝死后,杨先生的儿子小杨作为受益人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时遭拒。
律师分析:杨先生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5公斤,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杨先生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