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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破冰可抵个税 享受税优非现行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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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符合健康险税前予以扣除的税优产品并不是现有的商业健康险产品。
   元旦假期后上班第一天,蒋女士兴冲冲来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咨询怎样把自己缴纳的健康保险进行个税抵扣,但被告知还要等有关部门确认。
 
  健康险破冰可抵个税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年均2400元的限额扣除相当于为保险缴费者将每月的个税税基在原基础上再扣减200元。
 
  据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享受税优非现行险种
 
  对于哪些健康险产品能享受税优的问题,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而以往被拒之门外的“带病投保”将成为现实。通知规定,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按此说法,享受税优的保险产品并不是现行市场上销售的健康险产品,而是专门的保险产品,这个保险产品的定位将会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本医保相衔接,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大众组合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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