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报道,退休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后年取消。近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两年内逐步取消。其中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60%缴费;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40%缴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不影响退休职工享受医保待遇。
政策为何进行调整?
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
"这次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旨在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此次政策调整,只涉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部分,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是: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性应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并且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则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该负责人说,对不足缴费年限的,应在退休当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费用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超过补缴期限有何影响?
超过3个月补缴的影响待遇
该负责人还提醒说,未申请补缴的,则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该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因政策调整导致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低于职工本人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或比例)的,则仍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或比例)计算补缴金额。
用人单位没有在职职工的又该怎么办?
该负责人说,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划入标准计入;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基数以在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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