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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年取消城镇职工公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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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剧增,这么多人参保,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缴费比例又是多少?什么是公费医疗制度?

  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解释,目前,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33万多人,“参保人群越多,保险基金抵抗风险能力越强。这部分人群进入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不会影响到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

  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无需个人缴纳医保费。参加职工医保后,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例如,一名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那么每个月他需要缴纳100元医保费。

  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现行缴费标准为10元/人/月。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或退休人员本人上月退休费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职人员划账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1.4%;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1.7%。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4%。

  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职工医保政策,对于退休前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9%,办理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病种准入手续。长驻外地的人员,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人员登记手续,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有望改善目前公费医疗存在的过度医疗等问题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医,大多采取事后报销方式。根据各单位的规定,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报销比例都不尽相同。而目前的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后,有望大幅改善目前公费医疗存在的过度医疗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资源的紧张程度,使市民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打破医疗保障体制双轨制格局,将有效促进社会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市委办公厅副主任闫文献表示,目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抓紧建立单位和人员数据库,制作发放市民卡,开发系统软件,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新闻链接

  我省13个省辖市已有12个取消公费医疗

  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我市2007年出台的《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据统计,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4个省市已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北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及区县40多万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全部纳入了职工医保。我省13个省辖市中,有12个市已全部取消了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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