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洋认为《旅游法》中强制保险规定的出台,是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双重利好:“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责任险的投保主体除了旅行社以外,还有其他的旅游经营者。包括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等。这个投保主体的扩大,对于旅游者来讲,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利益保护,对于经营者,尤其是这种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也打破了以往的投保困境。因为,以往这样的经营者投保都比较困难,保险公司提出的投保条件也相对苛刻。”
可选择旅游保险产品组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副总经理贾广涛介绍说:“目前,旅游保险可分为4种产品组合,国内出游,可选基本型和加强型产品组合;国外出游或者一些野外高风险活动,可选择特殊型和豪华型产品组合。旅游者可以根据安全风险的不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
贾广涛说:“比如出行按照国内国外、路途长远、出行日期,购买产品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基本型,就是指国内出游风险不是太高的。第二是加强型,就是国内出行风险比较高,包括经常出行的,建议购买套餐,如一年期的意外险加医疗险。第三是特殊型,就是风险比较高的、自助游的,建议购买套餐,买旅意险,加上国内的紧急救援险。第四是豪华型,就是最贵的,这主要是在国外出行,险种包括意外险加上国外的紧急救援。”(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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