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可以由中央、省、市等多级财政共同分担,通过财政拨款形成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用于弥补个人医疗保险贷款基金中不足及风险承担。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3420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全年基金总支出10555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5365亿元。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仅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专户两种投资形式,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贬值的隐性风险,将此基金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资金来源,既有利于“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利用政策性银行进行融资。当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资金临时性不足时,可通过政策性银行的准国家信用资源融资,注入个人医疗贷款保险基金,维持该基金贷款正常运作。
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操作的制度设计
设计原则——发放“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基本原则必须是以社会互济为思路、以大病为重点、以基金安全保值为原则,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放的重大疾病医疗贷款。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采用“渠道的融合”——即医疗保险与金融服务的融合以及“模式的融合”——即公共管理与商业服务的融合。建议成立由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保障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的运作,负责制订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贷款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
只要正常缴存社会医疗保险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支付住院费用时申请贷款。贷款方式为采用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授信额度,随用随贷方式,联保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贷款金额直接进入个人医疗账户,专款专用,该项贷款只限支付住院费用,用于解决发生重大疾病就医时资金不足问题。贷款采用不同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利率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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