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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按伤残级别上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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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标签:工伤保险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您的工伤保险待遇又提高了,按伤残级别提高标准在230元至350元之前会有所不同。

  虽然新疆近日印发《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但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2级、3级、4级、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30元。此外,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0年5月新疆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50元、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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