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开发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特点的保险产品,在县(市、区)建立了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使新农合报销支付服务既方便又快捷。
五是保证了资金安全。通过采取“管办分离”模式,再加上保险公司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客户服务网络,既保障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又保证了资金使用的便捷性。
存在问题
看到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在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进程中,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发挥得还不充分,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着很大差距。其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理念与经营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第一,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认知不同,利用商业保险机制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意识还不够;第二,保险机构对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认识不到位;第三,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在其专业领域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经营方法与盈利模式都有待于进一步创新。
服务项目与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在制度层面,如何规范建立由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筹建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明确,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服务项目等尚待明晰;二是在日常运作层面,商业保险公司的具体服务项目、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等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配套环境和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方面政策层面上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还未予以明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有限;另一方面与新农合密切相关的医疗管理环境还有待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
监管机制与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如何建立协调的、统一的监管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缺乏法制规范、多头管理、政策风险等问题在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已初步显现。如何协调多层监管和多行业政策协调等都是突出的现实问题。
完善建议
创新商业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的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从发展理念、经营模式、产品研发、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
(一)统一发展理念,加强社会协作
统一发展理念,将商业保险发展与完善纳入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范畴,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在思想观念上要统一认识,积极探索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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