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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意外医疗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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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500天为限。
  计划构成:
 
  主险:《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
 
  附加险:《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或月缴(月缴首期需缴纳2个月保费)
 
  缴费期间:10年期(15年期)
 
  保险期间:15年(20年)
 
  购买形式:电话营销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下列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总交费期数
 
  (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
 
  (七)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500天为限。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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