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分保帐单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七种货币,分别编制帐单和结算,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编制和结算,折合率以分保帐单所对应年度的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一条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分出公司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按照转入、转出业务年度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第四部分第十条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字为准。
第十二条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的核算期为一年,每一业务年度结束时仍有未到期责任、未决赔款的,应将未到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
接受人在有法定分保业务盈余时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内容如下:
一、收入项目
1、本年度的全部分保保费收入
2、上一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上一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及其利息
二、支出项目
1、本年度支付的法定分保手续费;
2、本年度支付的已决赔款;
3、本年度支付的满期给付
4、本年度支付的退保金;
5、本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
6、按本年度全部长期健康险业务法定分保费2%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7、本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8、以往业务年度纯益手续费计算书中转来的亏损。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