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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新规确定五年过渡期 对国寿等险企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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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称,新规会对一些激进型的险企有影响。但是,由于设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期限,不会对公司及行业带来太大影响。
   几经酝酿,备受市场关注的两项人身险新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为《通知》)昨日正式出台。两项《通知》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保险业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输送长期健康资金。
 
  记者发现,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诸如“保险公司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3%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45%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等规定在正式文件中已不见踪影,这彰显出监管层避免“急刹车”或“一刀切”,推动全行业逐步调整到位,维护市场整体稳定的良苦用心。

  一年卖不到100万元的产品要主动停售
 
  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
 
  按照《通知》要求,将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推动全行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形成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此,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一旦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违规行为认定日起3个月至1年内禁止保险公司申报新的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依法予以警告、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对保险公司产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未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的,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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