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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病医保政策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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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国家新政策框架完全一致,也说明厦门实施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国家医改要求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厦门解决大病医疗保障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出台惠民政策,加强民生保障。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开始首创实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提出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有效化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切实解决了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综合保障水平达到31万元

  据介绍,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具体做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再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10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据介绍,从2012社会保险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个人一年只需缴纳1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在一厦门社会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是10万元,保了部分大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21万元,是填满了缺口,实现了全面、全部的保障。在“双保险”保障的共同驱动下,合力提升了厦门市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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