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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保障体系下 商业健康险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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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健康保险所涵盖的的内容应与社会医疗保障一致,互为替代品,如果采用社会医疗模式,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会受到抑制而相对萎缩;反之,如果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则该国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会相当广阔。

  纵观全球,高福利国家比比皆是,由拥有“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健康体系(NationalHealthService,NHS)的英国,到涵盖所有医疗服务综合系统的德国,再到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高达99.8%的法国。这些发达国家的福利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基本保障,在其患病时提供及时且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作为替代产品的商业健康保险在高水平保障体系下依旧蓬勃发展。以德国为例,商业保险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趋势,由1980年的359.9亿欧元增至2006年的1617.4亿欧元。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人(2005年为3900欧元/年)不被强制要求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在其8200万总人口中,参加私人商业保险770万人,占比高达9%。

  对于欧美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既然以福利恩惠于民,则盈利并非首要目的,这无疑对商业保险在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发展造成了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国家的介入使政府包揽国民的基本保障,公共保障占据了市场大部分空间,降低了国民对商业保险的需求量。另一方面,高税收的体制增加国民收入中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而劳动和私人的累积同比下降,降低了利用闲散资金购买寿险的国民数量。那福利国家是如何实现在社会医疗高保障下,商业保险依旧健康发展的呢?

  客观而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并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替代、补充与合作关系。第一,两者所保项目有一定的重合,替代效用不言而喻。第二,商业保险与公共保障相互补充,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等方面。第三,通过公共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合作,政府借鉴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专业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则掌握更多经济数据以支持产品经营。

  对于客观存在的三种关系,欧美国家大多采用弱化公共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替代关系、发展补充合作关系的方式,统筹协调发展商业保险和公共保障。

  首先,国家的政策法规明确界定公共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服务范围,为补充合作关系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以德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例,德国政府自1883年起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人群、保障范围、选择商业健康保险的条件都有明文规定,严格界定了商业健康保险和公共保障(主要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法定护理保险)的范围。同时,德国政府规定,寿险、财险与健康保险分业经营,使德国现有的48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专注发展健康保险,在产品开发、数据统计和分析、经营流程、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等方面日趋专业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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