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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医疗费赔付可约定适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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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医疗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只对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内容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可以适用补偿原则。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赔付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这一约定内容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未损害第三方或国家、社会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内容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李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获得赔偿,并不存在未得到填补的差额。因此,被告不需对原告医疗费承担保险责任。(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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