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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否获得基本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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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偿后,加害人就受害人已获赔偿部分不同意赔偿,受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后又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主张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害人的赔偿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理赔叠加问题日益突出,从而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偿后,加害人就受害人已获赔偿部分不同意赔偿,受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后又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主张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害人的赔偿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理赔叠加问题日益突出,从而产生纠纷甚至诉讼,为了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必要就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基本医疗保险金作一些探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践中分歧意见较大,一种观点主张有权获得保险金。理由是基本医疗保险金与加害人的赔偿不是竞合,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另一种观点主张不应获得基本医疗保险金。理由是:从基本医疗保险性质及特点来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分担的是国家、企业或个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风险,其不同于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合同行为,不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假如基本医疗保险的理赔重复赔付,将侵害广泛多数人的利益,共济性必将受到损害。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也是有责任的,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本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将加害人与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转由基本医疗保险来承担,于情、于理、于法均不适合。如支持这种赔偿原则,那么类似的“不当得利”行为和“道德风险”将会大大上升。

  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混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本质区别,基本医疗保险强调的是保障功能,是以政府为主导,不是市场行为。而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市场行为,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受害人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仅可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同时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主张。当然,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在侵权案件中,是否赔偿受害人以及如何赔偿,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是否具有追偿权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政策和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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