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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需注意 观察期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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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

  陈先生于2009年5月购买《太平福禄双至终生寿险2007》、《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经过体检,保险公司顺利承保。

  不过,2009年7月,陈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为他患上非霍奇金淋巴瘤。这是一种发病急且恶性程度高的疾病,陈先生随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两个月前陈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能否对他身患重病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案件审核,最终认定客户所患的疾病属于《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遗憾的是,陈先生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观察期内,按条款约定,他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需退还其1.2万元保费。

  陈先生还投保了《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由于条款约定观察期为30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万余元。

  《保险法》就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险利益的行为。

  该案例提醒消费者,严格依照法律签订保险合同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可以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通常,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观察期”,通常来说,短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90天,长期健康险的观察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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