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报销水平又进行了再次的调整和提高。
此次调整和提高有关医保待遇的项目及标准,一是参保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治疗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60%;二是规范参保居民体内置入进口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体内置入进口材料的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35%;三是参保人员治疗“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慢性病)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参保职工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