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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险:老年护理问题可尝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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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养老和护理问题成为了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长期护理险可以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是一条可尝试之路,下面是详细的解读。

  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更大范围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对被保险人还起到理财和抗通货膨胀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市面上的集中护理保险产品来看,许多产品的投保人群年龄有一个上限,例如60岁以下的人群方可投保,这样是为了规避老龄人口的赔付风险。但由于长期护理需求最旺盛的恰恰是老年人,限制了高龄老人的投保,也相当于限制了一部分利润来源。因此,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投保年龄范围放宽,在厘定保费和设计保险责任的时候,再针对不同的风险体现出费用差异,年龄越高,缴付的保费也越高。

  保险产品的精髓在于保险责任的设定。随着保险产品日益多元化,许多产品可以有效地将护理和投资结合起来,设定不同的条款和给付条件。从当前上海护理需求的现状来看,既可以开发纯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可以将护理保险产品与非机能老化导致的意外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理财类保险产品结合起来设定保险责任。

  按照发达国家护理保险的经验,给付条件一般都是按照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一些容易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疾病为标准。但由于很多医学标准难以量化,不同医疗机构的判定方式主观性太强,给保险给付的审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此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隐瞒治疗情况和进度,骗取医疗服务和赔付,这种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一个审定机构进行判定。可以有两种方式解决该问题:一种方式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指定医院作为审定给付条件的机构,这样可以缓解投保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但却助长了保险公司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一旦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串通,在鉴定过程中偏向保险人,则会给许多实际上达到给付标准的被保险人出示否定意见,伤害投保人的利益。另外一种方式是由投保人出示相关患病证明,这种方案容易导致患者与医疗机构合谋,骗取保险公司的给付。因此,解决道德风险的更佳策略是,由公共部门设立一个专业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审定、监督工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服从该机构的审定,而该机构又要受到卫生部门或者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形成权利和利益的制衡。

  长期护理保险常见的给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给付、定额给付与实物给付,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给付方式大多以保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固定给付或现金给付。但从日本的经验和目前上海市的情况来看,可以考虑采用实物给付的方式。即由保险公司制定一个护理服务的列表,与定点的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相挂钩,不同的护理服务对应不同的价格标准。

  患者在符合给付条件之后,可以在相应的给付额度之下自由地在服务列表中选择一个服务组合。保险公司采用实物支付的手段,与养老医疗机构达成一致,以护理服务作为给付形式,可以起到自动监管的作用。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将削弱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竞争手段必将激励保险公司对护理人员的招聘、上岗、培训等流程做更严格的改进,从而解决当前人员素质不高的顽疾。

  采用实物给付的形式可以客观上推动居家护理的覆盖面,例如在保单上规定大部分护理服务都采用居家服务的形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闲散的医疗资源,还可以统一居家护理的标准,规范服务提供人群的技能和素质。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居民的健康状况、护理需求、期限以及风险厌恶程度开发满足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更加具有弹性,而由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缴费和赔付,也能够降低公共部门的行政成本。另外,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还可以把目标定在年轻人身上,发挥其分散风险、投资理财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作用。

  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护理保险也首次被单列为一个独立险种类别,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并列为健康保险的四种形态。这也预示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在我国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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