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7.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8.生存礼金:自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次给付生存礼金的时间为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
9.重大疾病
1.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重大疾病保障
范围及定义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条款中约定保障范围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于恶性肿瘤、急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30天
后仍然生存,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病14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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