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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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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本市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据了解,天津市2012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65元,二级伤残255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2012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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