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次日起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后或最近复效日
的次日起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影响。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确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重大
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所列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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