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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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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广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再次扩大,因此,广州市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分别就这两个方面对相关类别进行了规定,详情请看下文。

  关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广州市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三)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省和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必须同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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