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摩托车驾驶员:骑摩托车邮递人员、骑摩托车送气工、营运摩托车驾驶人员。
保障责任
1、意外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保险金额及该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组合保险计划(A型)按附表1,组合保险计划(B型)按附表2)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按保险金额及该烧伤程度对应的比例(见附表3)给付烧伤保险金。
4、意外医疗: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符合社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5、意外住院补贴:因意外伤害导致在我司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照每日20元住院补贴标准*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保险年度内最高给付180日。
责任免除
(一)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残疾、烧伤)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意外医疗及意外住院补贴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上述第(一)款意外伤害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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