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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 十五大工伤生育保险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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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法律还规定,因工伤产生的九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还明晰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法律还规定,因工伤产生的九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还明晰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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