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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运动性伤害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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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于今年4月份发布。《指导意见》分六个方面来对运动员的利益作出维护。并将运动性伤病纳入工伤保险 。

其次,在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并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方面,提出科学选材并建立育才体系;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积极发展高等和中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等。

再次,在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文化学习方面,提出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鼓励在役运动员以各种方式接受高等教育;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机制等。

 将运动员就业社保聘用等政策系统化

近年来,体育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包括运动员就业安置、社会保障、聘用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促进运动员保障工作起了积极作用,将这些分布在不同政策文件之中的相关条款集中体现在一个文件之中,有利于提高政策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刘鹏认为。

为此,《指导意见》系统归纳了近年来下发文件中涉及运动员保障方面的政策,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资津贴、运动伤残、职业转换和再就业扶持、经济补偿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组织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为《指导意见》突出强调的重点问题,加强了政策的系统性,整合了政策资源。

完善医保将运动性伤病纳入工伤保险

目前,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方面已出台了不少文件,但由于有些运行机制不顺畅,落实的效果同政策的初衷还有一定距离。

为此,《指导意见》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进一步增强政策落实的效果。提出切实落实运动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提出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将运动性伤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措施,强制要求各地确保运动员2010年底以前加入工伤保险。对已评定运动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抚恤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明确了经费来源。

此外,《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运动员保障与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完善和落实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充分利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和政策资源,将运动员职业转换工作纳入到国家再就业工作体系,将运动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刘鹏最后透露,目前体育总局正在考虑《指导意见》的试点地区和范围,把东部本来基础好的地区作为试点,借鉴他们好的经验,以此尽快推广。此外,关于《指导意见》的政策解释也在编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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