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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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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范围相对接,即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均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大大扩大了原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

  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成为惠民新政的一大亮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我国劳动者工伤维权已进入“广、快、稳”时代。“广”即扩大范围、统一标准、一体待遇;“快”即期限缩短、程序简化、快定快结;“稳”即增加项目、国家核算、基金支付。

  扩大范围统一标准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范围相对接,即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均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大大扩大了原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统一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形成了“劳动者”(劳动法范畴)与“公务员”(公务员法范畴)工伤待遇体系的“二分格局”。

  小王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当英语老师,一次下课后返回办公室途中不慎滑倒。医院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小王医疗费后让其回家休息,但未为其申报工伤。学校的解释是该校并非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而按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类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未作明确规定。而新条例实施后,与小王同等身份的人员就可以享受认定工伤并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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