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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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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安李某在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有关法律,李某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的,所以他的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不能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让企业承担补偿责任,只能按职工患病死亡的标准进行补偿。

  [案情回放]

  李某,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疾病,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班前的休息时间同朋友一起打牌,没有休息。

  另外,因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李某买工伤保险。在对李某是否为工伤及是否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问题上死者家属、山大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都有不同意见。

  [评论]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属工伤,理由是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的规定突出了“工作紧张”的限制性条件。

  但因广东省的办法突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不能对李某是否属工伤产生影响。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属工伤,但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李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劳累突然发作而死亡,李某属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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